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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绝进单元门“人脸识别”:物业被判删除业主面部信息
寸草不留网2025-07-07 18:41:32【时尚】9人已围观
简介“我进自家单元门,搞什么‘人脸识别’,隐私都没有了!”因认为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隐患,宁波一名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宁波镇海法院日前判令物业公司删除原告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
“我进自家单元门,人脸识别搞什么‘人脸识别’,业主元门业主隐私都没有了!拒绝进单”因认为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物业隐患,宁波一名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被判宁波镇海法院日前判令物业公司删除原告被采集的删除面部特征信息。
余某某系镇海某小区住户,面部小区年初在单元门安装“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信息物业采集了余某某的人脸识别面部信息。7月,业主元门业主余某某将物业诉至法院,拒绝进单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物业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被判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删除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面部
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且提供证据证明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出入。余某表示既不愿刷脸也不愿刷卡,单元门应敞开,自由出入。法官劝导:行使个人自由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可能侵害其他住户权利,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须得到全体住户同意。遂判决物业公司删除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官表示,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征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不同意的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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